

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 食品安全主体 责 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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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3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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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6年度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威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园区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本责任书。 生产加工小作坊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 食品安全主体 责 任 书
【概要描述】2016年度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威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园区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本责任书。 生产加工小作坊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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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威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园区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本责任书。
生产加工小作坊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小作坊业主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作坊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档案,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按照要求办理报告登记手续,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报告登记卡》,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4、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与生活区相隔离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清洁干净,无杂物,与有毒、有害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5、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舆洗、消毒、防蝇(虫)、防鼠、防尘及废弃物处理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6、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建立出厂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每次出厂销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查验并记录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情况。食品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出厂查验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容器上挂有以上基本信息的标牌。标签和标牌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易于识别。
9、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
(3)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得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6)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7)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防止交叉污染;
(9)食品生产场所应当与生活场所严格分离;
(10)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1)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10、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下架和召回。
11、遵守园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园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12、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
园区管理者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园区内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应当审查入园小作坊的报告登记卡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园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园小作坊的生产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发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义务,园内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制定园区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经常督导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4、组织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通报,及时督促小作坊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整改意见。
6、对业主的产品进行出园检验,一经发现检验不合格,不予出园。
7、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如实上报、保留现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
8、对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业户,将清除出加工园区,同时移送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各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责任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园区管理者、生产加工小作坊各执一份。
园区管理者: 代表: (签字)
生产加工小作坊: 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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